第四十九条

很多老电视剧电影里有个桥段,就是审案子时候,下面一大堆吃瓜群众起哄,有的还影响判案结果,比如《九品芝麻官》里居然还有大家举手表决。显然这个是艺术的夸张。正常的司法流程不是这样子的,古今中外基本都不是。


但是,这个的确反映了一个朴素的愿望,就是公众参与。


对部分案件,说实话,普通人不懂司法,你也说不出所以然。比如合同纠纷这类案子,比如涉及到很多专业领域的事情,把卷宗给你让你看很久,你都不一定搞得清楚。


但是很多案子,老百姓是看得懂的。


我说过很多次的张志军案,货拉拉案,大家都看得懂。包括最近引起热议的邯郸未成年杀人案。一看,就明白怎么回事。


你说涉及到见过小目标的案子,和你太远。但是人家校园欺负同学,还把他杀了,这就理你很近,很容易感同身受。


那我问你,如果你家的小孩被这么几个未成年恶魔给欺负了,甚至于给杀了,你咋办?


很现实的问题是,哪怕司法机关清正廉明,哪怕社会舆论都很支持你,很大的概率是,你得不到对应的公道。


比如那几个小崽子大家都巴不得他死,但是呢,他就是不会被明正典刑。


那是谁错了?


我觉得,应该勇敢的说,不是普通人的朴素情感和共同认识错了,是法错了。


有人说什么文明,什么进步,什么签了什么公约什么有承诺。东拉西扯,又是接轨又是友邦惊诧。那你说这么多,正面回答下:受害者的人权在哪里?受害者的公道在哪里?这类事情如果轮到你咋办?


你看,一定顾左右而言他。


既然法不能向不法让步,那么正义更不能向非正义让步。难道大家的共同认知是错误的吗?


《刑法》第四十九条说: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,不适用死刑。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,不适用死刑,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。


这就造成,事实上未成年人就是免死,杀人放火,丧尽天良也不能死刑,这,合适吗?


要修改其实很简单,你看对75岁就加了但书。未成年人也好,孕妇也好,加一个但书不就好了。因为我们早就看见很多有的人犯罪故意找未成年人,有的未成年坏人故意用未成年身份威吓别人,有的罪犯为了逃避制裁恶意怀孕。


难道法律有漏洞也不改?


而且正当性很明显,因为,今天在营养更丰富,互联网更发达,资讯获取更方便的大背景下,18岁这个门槛显然已经不合时宜。如今的十几岁的小孩远比当初知道的多,力气大。那么对应的,如果他犯罪,危害也就更大。更大的危害就不该用过去过时的惩罚措施,不是吗?


那么我们就来投个票,看看民意如何。欢迎广而告之。







(完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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